四川祿宏商品現貨市場投訴指引
Sichuan Luhong commodity spot market complaint guidance
一.為加強市場監管,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四川祿宏商品現貨市場(以下簡稱”本市場”)建立投訴機制。
二.本市場貿易商及第三方機構可以就參與本市場業務過程中的問題向本市場提出投訴。本市場將根據公平、公正的原則調查和處理有關投訴。
三.投訴的范圍為(1) 針對貿易商和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約違規行為或服務質量問題;(2)針對本市場及其工作人員的服務質量問題或系統問題,但不包括本市場系統直接進行判罰的貿易商交收違約情形以及貿易商可以通過本市場系統線上提出的交收異議的情形(如倉單異議、開票異議、發票異議等)。
四.投訴對象可以包括貿易商、第三方機構、本市場及工作人員。
五.貿易商可以通過客服熱線電話、電子郵件等途徑進行投訴。具體渠道如下:
? 聯系電話:
? 郵寄地址:
? 電子信箱:
六.為了保障市場參與各方的利益,本市場對投訴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方受理投訴。投訴受理條件如下:
(一)投訴人為本市場的貿易商或第三方機構;
(二)投訴人身份信息完整準確,及以實名進行;
(三)有明確的投訴對象、投訴事由和投訴要求;
(四)投訴事由與本市場業務活動存在必然的聯系;
(五)屬于本指引規定的投訴范圍的。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本市場不予受理:
(一)無法確定投訴人真實身份及實名;
(二)投訴對象或行為與本市場市場無關的;
(三)無明確的投訴對象或被投訴行為的;
(四)應當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五)投訴已經被本市場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
(六)本市場認為不應受理的其他情形。
八.投訴應以事實為依據,投訴人應提供盡可能詳盡的證據材料或線索。本市場受理投訴后,將安排人員對相關情況進行了解,相關各方應積極配合。
九.對于針對貿易商以及第三方機構的投訴,本市場盡量促使投訴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解決投訴。如果投訴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本市場有權視爭議具體情形決定是否主持雙方之間的爭議調解。如本市場接受投訴雙方的委托進行調解,本市場可以根據本市場業務規則確定最終投訴處理決定。投訴雙方需要按照本市場投訴處理決定執行。
十.對于投訴,本市場將向投訴人告知投訴受理情況和投訴處理情況。
十一.為保障投訴人利益,本市場對投訴人的相關信息及投訴事項進行保密,本市場另行批準的除外。
十二.凡借投訴之名進行人身攻擊、發泄私憤、誣告、陷害等,經查實,本市場對投訴不予受理,并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十三.對于根據本市場其他相關業務規則規定可以提出的并且只能通過線下提出的以下交收異議,貿易商可參照本指引的規定向本市場提出交收異議:
(一)對交收商品的數量、重量有異議的;
(二)對交收商品的質量有異議的;
(三)對指定質檢機構出具的質檢報告有異議的;
(四)對指定交收機構的服務費用有異議的;
(五)對指定交收機構的服務內容有異議的;
(六)其他被本市場認定屬于異議范疇的。
十四.本市場就貿易商及第三方機構的舉報的處理,參照本指引執行。如經過調查, 本市場發現貿易商存在違約違規行為的, 本市場將根據《四川祿宏商品現貨市場違規違約管理辦法》處理。
十五.本指引由本市場負責解釋。
十六.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市場貿易商及第三方機構可以就參與本市場業務過程中的問題向本市場提出投訴。本市場將根據公平、公正的原則調查和處理有關投訴。
三.投訴的范圍為(1) 針對貿易商和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約違規行為或服務質量問題;(2)針對本市場及其工作人員的服務質量問題或系統問題,但不包括本市場系統直接進行判罰的貿易商交收違約情形以及貿易商可以通過本市場系統線上提出的交收異議的情形(如倉單異議、開票異議、發票異議等)。
四.投訴對象可以包括貿易商、第三方機構、本市場及工作人員。
五.貿易商可以通過客服熱線電話、電子郵件等途徑進行投訴。具體渠道如下:
? 聯系電話:
? 郵寄地址:
? 電子信箱:
六.為了保障市場參與各方的利益,本市場對投訴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方受理投訴。投訴受理條件如下:
(一)投訴人為本市場的貿易商或第三方機構;
(二)投訴人身份信息完整準確,及以實名進行;
(三)有明確的投訴對象、投訴事由和投訴要求;
(四)投訴事由與本市場業務活動存在必然的聯系;
(五)屬于本指引規定的投訴范圍的。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本市場不予受理:
(一)無法確定投訴人真實身份及實名;
(二)投訴對象或行為與本市場市場無關的;
(三)無明確的投訴對象或被投訴行為的;
(四)應當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五)投訴已經被本市場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
(六)本市場認為不應受理的其他情形。
八.投訴應以事實為依據,投訴人應提供盡可能詳盡的證據材料或線索。本市場受理投訴后,將安排人員對相關情況進行了解,相關各方應積極配合。
九.對于針對貿易商以及第三方機構的投訴,本市場盡量促使投訴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解決投訴。如果投訴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本市場有權視爭議具體情形決定是否主持雙方之間的爭議調解。如本市場接受投訴雙方的委托進行調解,本市場可以根據本市場業務規則確定最終投訴處理決定。投訴雙方需要按照本市場投訴處理決定執行。
十.對于投訴,本市場將向投訴人告知投訴受理情況和投訴處理情況。
十一.為保障投訴人利益,本市場對投訴人的相關信息及投訴事項進行保密,本市場另行批準的除外。
十二.凡借投訴之名進行人身攻擊、發泄私憤、誣告、陷害等,經查實,本市場對投訴不予受理,并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十三.對于根據本市場其他相關業務規則規定可以提出的并且只能通過線下提出的以下交收異議,貿易商可參照本指引的規定向本市場提出交收異議:
(一)對交收商品的數量、重量有異議的;
(二)對交收商品的質量有異議的;
(三)對指定質檢機構出具的質檢報告有異議的;
(四)對指定交收機構的服務費用有異議的;
(五)對指定交收機構的服務內容有異議的;
(六)其他被本市場認定屬于異議范疇的。
十四.本市場就貿易商及第三方機構的舉報的處理,參照本指引執行。如經過調查, 本市場發現貿易商存在違約違規行為的, 本市場將根據《四川祿宏商品現貨市場違規違約管理辦法》處理。
十五.本指引由本市場負責解釋。
十六.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