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祿宏商品現貨市場有限公司保密管理規定
第1章 總則
第1條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知識產權管理規定》及具體情況,為保障四川祿宏商品現貨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使公司長期、穩定、高效地發展,適應激烈的市場競爭,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適用范圍
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2.公司所有人員,包括技術開發人員、銷售人員、行政管理人員、生產和后勤服務人員等(以下簡稱“工作人員”),都有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2章 公司秘密的范圍
第3條 公司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且由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1.本制度所稱的不為公眾所知曉,是指該信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
2.本制度所稱的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公司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
3.本制度所稱的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4.本制度所稱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內部文件,如設計、程序、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
第4條 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
1.公司生產經營、發展戰略中的秘密事項。
2.公司就經營管理作出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3.公司生產、科研、科技交流中的秘密事項。
4.公司對外活動(包括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5.維護公司安全和追查侵犯公司利益的經濟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6.客戶及其網絡的有關資料。
7.其他公司秘密事項。
第3章 密級分類
第5條 公司秘密分為三類:絕密、機密和秘密。
第6條 絕密是指與公司生存、生產、科研、經營、人事有重大利益關系,一旦泄露會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公司股份構成,投資情況,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開發研制資料,各種產品配方,產品圖紙和模具圖紙。
2.公司總體發展規劃、經營戰略、營銷策略、商務談判內容及載體,正式合同和協議文書。
3.按《檔案法》規定屬于絕密級別的各種檔案。
4.公司重要會議紀要。
第7條 機密是指與本公司的生存、生產、科研、經營、人事有重要利益關系,一旦泄露會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損害的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確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調整及安排情況,人力資源部對管理人員的考評材料。
2.公司與外部高層人士、科研人員的來往情況及其載體。
3.公司薪金制度,財務專用印簽、賬號,保險柜密碼,月度、季度、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統計報表,電腦開啟密碼,重要磁盤、磁帶的內容及其存放位置。
4.公司大事記。
5.產品的制造工藝、控制標準、原材料標準、成品及半成品檢測報告、進口設備儀器圖紙和相關資料。
6.按《檔案法》規定屬于機密級別的各種檔案。
7.獲得競爭對手情況的方法、渠道及公司相應對策。
8.外事活動中內部掌握的原則和政策。
9.公司總監(助理級別)以上管理人員的家庭住址及外出活動去向。
第8條 秘密是指與本公司生存、生產、經營、科研、人事有較大利益關系,一旦泄露會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的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消費層次調查情況,市場潛力調查預測情況,未來新產品的市場預測情況及其載體。
2.廣告企劃、營銷企劃方案。
3.總經理辦公室、財務部、等有關部門所調查的違法違紀事件及責任人情況和載體。
4.渠道、技術、財務部門的安全保衛情況。
5.各類設備圖紙、說明書、基建圖紙、各類儀器資料、各類技術通知及文件等。
6.按《檔案法》規定屬于秘密級別的各種檔案。
7.各種檢查表格和檢查結果。
第4章 保密措施
第9條 各密級知曉范圍
1.絕密級
董事會成員、總經理、監事會成員及與絕密內容有直接關系的工作人員。
2.機密級
總監(助理)級別以上管理人員以及與機密內容有直接關系的工作人員。
3.秘密級
部門經理級別以上管理人員以及與秘密內容有直接關系的工作人員。
第10條 公司員工必須具有保密意識,做到不該問的絕對不問,不該說的絕對不說,不該看的絕對不看。
第11條 總經理負責領導保密的全面工作,各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的保密工作負責人,各部門及下屬單位必須設立兼職保密員。
第12條 如果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應先由總經理批準。
第13條 嚴禁在公共場合、公用電話、傳真上交談、傳遞保密事項,不準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公司秘密。
第14條 公司員工發現公司秘密已經泄露或可能泄露時,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總經理辦公室,總經理辦公室應立即作出相應處理。
第15條 董事長、總經理、總監(助理)辦公室及各機要部門必須安裝防盜門窗、嚴格保管鑰匙,非本部人員得到獲準后方可進入,離開時要落鎖,清潔衛生要有專人負責或者在專人監督下進行。
第16條 備有電腦、復印機、傳真機的部門都要依據本制度制定本部門的保密細則,并嚴格執行。
第17條 文檔人員、保密人員出現工作變動時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交由主管領導簽字。
第18條 司機對領導在車內的談話要嚴格保密。
第5章 保密環節
第19條 文件打印
1.文件由原稿提供單位領導簽字,簽字領導對文件內容負責,文件內不得出現對公司不利或不該宣傳的內容,同時確定文件編號、保密級別、發放范圍和打印份數。
2.打印部門要做好登記,打印、校對人員的姓名應反映在發文單中,保密文件應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打印。
3.打印完畢,所有文件廢稿應全部銷毀,電腦存盤應消除或加密保存。
第20條 文件發送和E-mail使用
1.文件打印完畢,由文印室專門人員負責轉交發文部門,并作登記,不得轉交無關人員。
2.發文部門下發文件時應認真做好發文記錄。
3.保密文件應由發文部門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收,不得交給其他人員。
4.對于剩余文件應妥善保管,不得遺失。
5.發送保密文件時應由專人負責,嚴禁讓試用期員工發送保密文件。
6.公司禁止員工在工作期間登陸個人E-mail。員工在上班期間,應用公司的個人郵箱傳遞信息。
第21條 文件復印
1.原則上保密文件不得復印,如遇特殊情況需由總經理批準方可執行。
2.文件復印應做好登記。
3.復印件只能交給部門主管或其指定人員,不得交給其他人員。
4.一般文件復印應有部門負責人簽字,注明復印份數。
5.復印廢件應即時銷毀。
第22條 文件借閱
借閱保密文件時必須經借閱方和提供方領導簽字批準,提供方負責做到專項登記,借閱人員不得摘抄、復印或向無關人員透露,確需摘抄、復印時,要經提供方領導簽字并注明。
第23條 傳真件
1.傳遞保密文件時,不得通過公用傳真機。
2.收發傳真件時應做好登記。
3.保密傳真件的收件人只能為部門主管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
第24條 錄音、錄像
1.錄音、錄像應由指定部門整理并確定保密級別。
2.保密錄音、錄像材料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存檔管理。
第25條 檔案
1.檔案室為材料保管重地,無關人員一律不準出入。
2.借閱文件時應填寫“申請借閱單”,并由主管領導簽字。
3.秘密文件僅限下發范圍內人員借閱,如遇特殊情況需由總經理辦公室批準借閱。
4.秘密文件的保管應與普通文件區別開,按等級、期限加強保護。
5.檔案銷毀應經鑒定小組批準后指定專人監銷,要保證兩人以上參加,并做好登記。
6.不得將檔案材料借給無關人員查閱。
7.秘密檔案不得復印、摘抄,如遇特殊情況需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26條 客人活動范圍
1.稽查部應加強保密意識,無關人員不得在機要部門出入。
2.客人到公司參觀、辦事,必須遵循有關出入廠管理規定,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公司。
3.客人到公司參觀時,不得接觸公司文件、貨物和營銷材料等保密件。
第27條 保密部門管理
1.與保密材料相關的部門均為保密部門,如董事長、總監(助理)辦公室,傳真室,財務部,人力資源部等。
2.各部門需指定兼職保密員,從而加強保密工作。
3.保密部門應對出入人員進行控制,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并停留。
4.保密部門的對外材料交流應由保密員操作。
5.保密部門應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制定保密細則,做好保密材料的保管、登記和使用記錄工作。
第28條 會議
1.所有重要會議均由總經理辦公室協助相關部門做好保密工作。
2.應嚴格控制參會人員,無關人員不應參加。
3.會務組應認真做好到會人員簽到及材料發放登記工作。
4.保衛人員應認真鑒別到會人員,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5.會議錄音、攝像人員由總經理辦公室指定。
第29條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
1.公司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與相關工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
2.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一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另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30條 員工離職規定
1.員工離開公司時,必須將有關本公司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全部資料。
2.員工離開公司時,公司需要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該員工重申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并可以向其新任職的單位通報該員工在原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且在一年之內不得從事同行業相關單位工作。
3.員工離開公司后,利用在公司掌握或接觸的由公司所擁有的商業秘密,并在此基礎上作出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有權就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予以實施或者使用,但在實施或者使用時利用了公司所擁有的且本人負有保密義務的商業秘密時,應當征得公司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使用費。
4.未征得公司同意或者無證據證明有關技術內容為自行開發的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的,有關人員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6章 違紀處理
第31條 公司對違反本制度的員工,可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教育、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32條 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本制度者,公司將給予開除處理。
第33條 泄露公司秘密造成嚴重后果者,公司將給予開除外理,并處以 一萬 元以上的罰款,必要時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7章 附則
第34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制定,總經理審閱后報董事會批準。
第35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36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