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祿宏商品現貨市場現貨交收業務管理辦法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2
第二章 交收流程 2
第三章 倉庫交收 4
第四章 廠庫交收 6
第五章 交收違約 9
第六章 異議及爭議處理 10
第七章 附則 11
第一條 為了保證四川祿宏商品現貨市場(以下簡稱“本市場”) 現貨交收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交收行為,根據《四川祿宏商品現貨市場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以及其它由本市場制定并公布的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業務規則中定義的術語應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場、貿易商、指定交收機構、指定質檢機構以及其他參與現貨交易活動的相關市場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提及的存貨人,即倉單持有人,指參與本市場商品交收及倉單業務過程中持有商品或倉單的貿易商。本辦法中提及的提貨人,是指持有標準倉單前往指定交收機構實際提取標準倉單所載商品的貿易商或其授權人。
第四條 現貨標準倉單對應商品的交收,按照交收場所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倉庫交收和廠庫交收兩種形式。
現貨交易的交收,也可以分為線上交收和線下交收。線上交收是指交易雙方于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通過本市場系統轉讓標準倉單,完成貨權轉讓的模式。線下交收指交易雙方于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自行安排標準倉單以外的商品的交付,完成貨權轉讓的模式。
第五條 各商品品種的交易標準和交收形式由本市場另行公告。
第六條 買賣雙方交收手續費標準由本市場另行公告。
第七條 達成交易后,買賣雙方進入結算與交收環節。買賣雙方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提交倉單、支付貨款、交付倉單或商品、開票驗票等結算及交收義務。前述各階段的期限由本市場另行公告或由買賣雙方于商品購銷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 采用標準倉單進行線上交收的,賣方應提交與交易商品一致的標準倉單,買方應當對標準倉單所載的商品信息進行檢查核實,如發生任何不一致, 買方應及時按照業務規則的要求向本市場提出異議。
第九條 標準倉單通過本市場系統由賣方過戶至買方名下的,指定交收機構應在收到本市場通知后即時在其自身業務管理系統中更新標準倉單及其項下商品的信息,確保與本市場系統記載的一致。
以倉庫標準倉單交收的,倉單過戶完成后,買方應在十(10)個交易日內到指定交收倉庫核實倉單載明商品的質量、數量或重量等信息。
以廠庫標準倉單交收的,買方應在提貨日后十(10)個交易日內核實倉單載明商品的質量、數量或重量等信息并確認提貨。
如有異議,可按本辦法爭議處理相關規定辦理,否則視為買方對交收商品無異議。
第十條 采用標準倉單以外的商品進行線下交收的,買方應當及時根據商品購銷合同約定接收賣方交收商品并進行驗貨,并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交易系統中心確認收貨。
第十一條 采用線下交收方式的,如雙方對交收商品質量、數量或重量有異議的,買方可以不確認收貨,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賣方未在規定期限內向買方開具并寄出符合商品購銷合同約定的合法發票的,買方可以向本市場提出異議。經本市場確認賣方違反其開票義務的,視為賣方開票違約。
第十三條 買方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本市場確認是否收到相應發票。買方未在規定時間內確認,且未向本市場提出異議的,視同買方已收妥相關發票,且本市場不再受理買方后續提出的異議申請。
第三章 倉庫交收
第十四條 存貨人申請商品入庫前,應通過本市場倉單管理系統向指定交收倉庫提交入庫申報,指定交收倉庫確認入庫申報后,通知本市場,本市場按規定在存貨人結算賬戶凍結入庫保證金,入庫申報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十五條 指定交收倉庫在確認可用庫容并充分考慮存貨人意愿的前提下, 自收到符合規定的入庫申報資料之日起兩(2)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批準入庫申報。經指定交收倉庫批準入庫的,存貨人應當按約定時間將商品送達指定交收倉庫。
第十六條 商品運抵指定交收倉庫,指定交收倉庫按本市場有關規定對到庫商品的質量、數量、重量、品種、規格、品牌、商標以及運輸方式等信息及配套單證進行核驗,驗收合格后將入庫驗收結果錄入倉單管理系統,并按本市場規定程序簽發標準倉單。
第十七條 倉庫標準倉單經指定交收倉庫簽發后即生效,貿易商須在倉單生效后三(3)個交易日內確認倉單信息,逾期默認為倉單信息無誤。
第十八條 指定交收倉庫按照本市場要求做好交收商品必備單證的存檔和上傳工作。
第十九條 商品入庫驗收時,存貨人應當到指定交收倉庫監收,如有異議由存貨人與指定交收倉庫協商解決。存貨人不到庫監收的,視為存貨人確認指定交收倉庫驗收結果。
第二十條 指定交收倉庫對商品入庫的驗收方式、標準等參照本市場的相關公告執行。
第二十一條 指定交收倉庫同意入庫后,存貨人實際入庫商品數量少于入庫申報數量的,指定交收倉庫有權按未入庫差額部分扣收入庫保證金;申報商品逾期未入庫的,指定交收倉庫有權扣收全部入庫保證金;實際入庫量在允許溢短范圍內的,指定交收倉庫確認入庫,本市場解凍全額入庫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 商品入庫過程中,存貨人應按照本市場的要求提交相關質量證明文件或者選擇委托指定質檢機構進行商品檢驗,存貨人和指定交收倉庫應當配合指定質檢機構的檢驗工作。檢驗費用由委托方承擔,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商品自驗收入庫至出庫期間,指定交收倉庫對所儲存商品的質量、數量和重量等承擔全部責任。本市場可對在庫商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四條 指定交收倉庫在存貨人提交注銷申請后兩(2)個交易日內確認存貨人的申請。
第二十五條 標準倉單注銷出庫時,存貨人應與指定交收倉庫結清所有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六條 倉庫標準倉單注銷且存貨人申請提貨的,應當在注銷申請中注明提貨方式:
(一)自行到庫提貨的,指定交收倉庫對倉庫標準倉單以及倉單管理系統中的記載信息審核無誤后發貨。
(二)委托第三方提貨的,存貨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并在出庫申請上注明其委托的提貨單位、提貨密碼、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指定交收倉庫要求的信息。指定交收倉庫對倉庫標準倉單以及倉單管理系統中的記載信息審核無誤后發貨。
(三)委托指定交收倉庫代為發運的,存貨人應當在出庫申請上注明委托事項、發貨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指定交收倉庫要求的信息。指定交收倉庫對倉庫標準倉單及其狀態審核無誤后發貨。委托指定交收倉庫代為發運的,視為存貨人認可指定交收倉庫發貨無誤。
第二十七條 商品出庫提貨時,存貨人應當到指定交收倉庫監發,如有異議由存貨人與指定交收倉庫協商解決。存貨人不到庫監發的,視為存貨人確認指定交收倉庫發貨結果。
第二十八條 標準倉單注銷出庫時,存貨人可委托指定質檢機構對出庫商品的質量、數量或重量進行現場檢驗,質量檢驗應當在指定交收倉庫內取樣,參見《商品檢驗業務指引》。
第二十九條 商品驗收檢驗分為質量檢驗、數量檢驗和重量檢驗。
委托質檢機構檢驗的,質量、數量或重量檢驗均以指定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為準,檢驗結果符合本市場交收標準的商品才能生成標準倉單。
第三十條 廠庫標準倉單的簽發包括廠庫申請、本市場審批、倉單信息確認等環節。
第三十一條 指定交收廠庫申請簽發標準倉單前,應當向本市場提交簽 發申請并須按有關業務規則和協議規定向本市場提供擔保。申請內容包括品種、存貨人名稱、商標、倉單數量等。
本市場可根據有關業務規則和協議規定要求指定交收廠庫調整已經提供的擔保。
第三十二條 本市場在收到廠庫標準倉單簽發申請之日起三(3)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批準。
第三十三條 廠庫標準倉單由指定交收廠庫簽發并經本市場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四條 存貨人可在交易商品規定期限內注銷廠庫標準倉單并申請提貨,逾期未注銷倉單的,指定交收廠庫有權向存貨人收取逾期倉儲費。指定交收廠庫應參照提貨申請的提貨日、提貨計劃及指定交收廠庫的生產計劃和每日最小發貨量等,最遲兩(2)個交易日內反饋申請,逾期未反饋的,存貨人有權向指定交收廠庫收取延期補償費。
指定交收廠庫應根據本市場的要求將其與存貨人確認的提貨計劃上報本市場,以備核查。
第三十五條 指定交收廠庫每日最小發貨量是指指定交收廠庫在連續的24小時之內(即指指定交收廠庫從開始發貨裝車那一刻起,往后連續的24個小 時)安排商品發貨的最低數量。指定交收廠庫每日最小發貨量的確定和調整,應 當經本市場批準并公告。指定交收廠庫不得擅自更改每日最小發貨量。指定交 收廠庫因正常檢修等原因需要調整每日最小發貨量的,應當提前報本市場批準。
第三十六條 如果存貨人提交的擬提貨日有多個持有廠庫標準倉單的存貨人同時申請提貨,且日提貨總量超出廠庫的每日最小發貨量的,指定交收廠庫可參照各個存貨人申請提貨日的先后、提貨計劃及生產計劃和每日最小發貨量等統籌安排發貨,并在存貨人提交提貨申請后的兩(2)個交易日內,向存貨人提供一個可供選擇的提貨時間范圍和發貨計劃。存貨人如無異議,可選擇并確定其中一天為提貨日,并確定發貨計劃。如有異議,可重新和指定交收廠庫協商直至雙方確定一致的提貨日和發貨計劃。
第三十七條 廠庫標準倉單注銷且存貨人申請提貨的,應當在注銷申請中注明提貨方式及提貨計劃:
(一)自行到指定交收廠庫提貨的,指定交收廠庫對廠庫標準倉單以及倉單管理系統中的記載信息審核無誤后發貨。
(二)委托第三方提貨的,存貨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并在出庫申請上注
明其委托的提貨單位、提貨密碼、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指定交收廠庫要求的信息。指定交收廠庫對廠庫標準倉單以及倉單管理系統中的記載信息審核無誤后發貨。
(三)委托指定交收廠庫代為發運的,存貨人應當在出庫申請上注明委托事項、發貨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指定交收廠庫要求的信息。指定交收廠庫對廠庫標準倉單及其狀態審核無誤后發貨。委托指定交收廠庫代為發運的,視為存貨人認可指定交收廠庫發貨無誤。
第三十八條 存貨人可自行到庫提貨或委托指定交收廠庫代為發運,委托指定交收廠庫代為發運時存貨人應到庫監發。存貨人不到庫監發,視為認可指定交收廠庫發貨無誤。存貨人提貨前,應與指定交收廠庫結清所有的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 指定交收廠庫應將每天發貨明細上報本市場,以備核查。
第四十條 指定交收廠庫和提貨人應妥善保管商品發貨和提貨的單據。
第四十一條 存貨人按確認的提貨日和提貨計劃安排足量運輸工具于指定時間到達指定提貨點裝貨,運輸工具應便于商品裝卸并符合行業作業習慣。
存貨人未在約定的提貨日到指定交收廠庫提貨,指定交收廠庫有權自提貨日次日起向存貨人收取逾期倉儲費,雙方另行協商提貨計劃。
第四十二條 指定交收廠庫應按與存貨人約定提貨日期和提貨計劃進行發貨。廠庫核實存貨人提供的提貨人及車輛信息后,按照運輸工具到達時間先后安排發貨。
指定交收廠庫未按約定的提貨計劃發貨的,存貨人有權自提貨日次日起要求指定交收廠庫支付延期補償費。
指定交收廠庫未在交易商品規定的提貨月內完成發貨的,存貨人有權提出終止接受應發而未發的剩余商品,并要求指定交收廠庫支付追加補償金。
第四十三條 當存貨人發生第四十一條的違約行為時,首先由存貨人直接
向指定交收廠庫支付倉儲費。存貨人未支付的或支付數額不足的,指定交收廠庫有權留置相應價值的商品。
第四十四條 當指定交收廠庫發生上述第四十二條的違約行為時,首先由指定交收廠庫直接向提貨人支付相關費用。指定交收廠庫未支付的或支付數額不足的,本市場有權動用指定交收廠庫提供的擔保向存貨人支付相關費用。
第四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指定交收廠庫或存貨人無法按時發貨或提貨時,指定交收廠庫或存貨人均無需向對方支付該等情形下產生的倉儲費、延期補償費或其他相關的額外費用。不可抗力消除后,指定交收廠庫或存貨人應繼續履行發貨或提貨義務,具體提貨時間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但最遲不應超過上述不可抗力消除且具備繼續履行條件后的合理時間。雖有前述不可抗力延遲履行免責規定,指定交收廠庫不得以不可抗力為理由拒絕交付商品。
第四十六條 指定交收廠庫發貨完畢后,與存貨人確認實際發貨數量。發貨數量以指定交收廠庫檢重為準,指定交收廠庫應保證出庫商品的質量符合本市場規定的質量標準,并向存貨人提供對應商品的質量證書。
第四十七條 如在提貨過程中產生任何倉儲費、延期補償費、溢短貨款等, 存貨人與指定交收廠庫需在發貨完成后自行結算。
第四十八條 指定交收廠庫應當在存貨人的監督配合下進行交收商品質量、數量或重量檢驗,保證交收商品質量、數量或重量符合本市場規定的現貨交收標準,無法進行現場檢驗的,指定交收廠庫應提供商品質量合格證書或其他相關的配套證明文件,雙方協商一致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貿易商通過本市場平臺交易時存在以下行為時,將被認定
為違約:
(一) 作為買方,成交后未能按期付款;或作為賣方,成交后未能按期交付與合同約定一致的對應商品或其標準倉單的,構成交收違約;
(二) 賣方未于交收完成后按本市場要求向買方開具符合合同約定的合法發票的,構成開票違約;
(三) 本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及交易合同項下規定的其他違約情形。
第五十條 守約方認為交易對方構成違約的,應向本市場提出異議申請。本市場在調查過程中,有權通過調取系統相關操作記錄或依據守約方提供的履約證明對違約行為做出認定。
第五十一條 本市場判定貿易商違約的,本市場將根據《四川祿宏商品現貨市場違規違約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 提出異議的一方,應根據本市場的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本市場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判定違約責任方,除非在異議期限內提出異議的一方 自行撤銷異議并向本市場提交《異議撤銷申請單》,或交易雙方另行協商一致 并向本市場提交《異議處理申請單》。
第五十三條 買方如對交收商品質量、數量或重量有異議的,買方可與相關方自行協商解決。
如需提請本市場調解的,應在倉庫標準倉單過戶完成或廠庫標準倉單提貨日后十(10)個交易日內,以書面形式提請本市場調解,并應當同時提供指定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數量或重量檢驗報告,質檢等相關費用由最后的責任方承擔。
本市場有權視爭議具體情形決定是否主持雙方之間的爭議調解。逾期未提出申請或未提交符合要求的檢驗報告,視為買方對交收商品無異議,本市場不再受理交收商品的爭議申請。
第五十四條 經本市場調解,爭議相關方達成一致的,本市場將出具調解協議書,由相關方簽字確認。相關方簽字確認后,本市場將根據相關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書的授權執行。
經本市場調解,爭議相關方仍未達成一致的,相關方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合同的規定提起訴訟或仲裁。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本市場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于本市場。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