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祿宏商品現貨市場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2
第二章 結算機構 2
第三章 賬戶管理 3
第四章 資金劃轉 4
第五章 擔保作為保證金 4
第六章 日常結算業務 6
第七章 交收結算業務 7
第八章 風險與責任 8
第九章 附則 8
第一條 為規范四川祿宏商品現貨市場(以下簡稱“本市場”)的結算行為,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四川祿宏商品現貨市場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以及其它由本市場制定并公布的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務規則中定義的術語應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條 結算是指本市場根據電子成交記錄或成交雙方的委托,對雙方的貨款、手續費、履約擔保金、違約金、稅費以及其他相關款項進行計算、劃轉的業務活動。
按照結算方式的不同,分為線上結算和線下結算。采用線上結算方式的,交易雙方須通過本市場線上系統完成貨款支付等結算流程,可用于貨款支付的結算工具包括資金、電子承兌匯票等,電子承兌匯票是指出票人依托上海票據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票據交易所)管理的電子票據系統,以數據電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采用線下結算方式的,交易雙方可通過各自開戶銀行辦理貨款等款項的結算,結算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電匯、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等。
不同交易模式及交易品種采用的結算方式以及結算工具以本市場公告為準。如貿易商選擇使用電子承兌匯票用于貨款支付的,需要遵守票據所在銀行和上海票據交易所關于票據流轉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票據承兌風險由交易雙方自行承擔,本市場不就電子承兌匯票的真實性、線下流轉、兌付等相關問題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章至第四章適用本市場平臺上的一切線上結算活動。貿易商、第三方機構、其他參與活動的相關市場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結算機構是指本市場設置的結算部門。結算機構負責本市場相關業務統一的結算、資金管理及結算風險的防范。
第五條 結算機構具有下列主要職責:
(一)辦理交收結算業務;
(二)控制結算風險;
(三)登錄和編制貿易商的結算賬表;
(四)辦理資金往來匯劃業務;
(五)統計、登記和報告交易結算等情況;
(六)按規定管理本市場收取的資金、擔保等;
(七)按規定辦理其他結算業務。
第六條 本市場按照業務需要在各指定銀行開設本市場專用賬戶,用于存放貿易商、第三方機構等(以下統稱“結算參與人”)繳交的資金。
第七條 結算參與人應當按照業務需要在指定銀行開設或指定現有銀行賬戶作為結算參與人專用賬戶。
第八條 本市場為結算參與人在本市場系統內開設資金賬戶,以體現其轉入本市場專用賬戶的資金。
第九條 本市場為貿易商在本市場系統內開設結算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該貿易商的出入金、貨款、履約擔保金、手續費等。
第十條 同戶名的資金賬戶與結算賬戶之間可以建立關聯關系,一個資金賬戶可以關聯多個結算賬戶,一個結算賬戶只能關聯一個資金賬戶。
第十一條 本市場根據本辦法及其他業務規則的規定,可以在不通知貿易商的情況下從其結算賬戶、資金賬戶或其他在本市場開設的賬戶中扣劃各項應收款項。
第十二條 本市場與結算參與人之間的資金往來通過本市場專用賬戶和參與人專用賬戶辦理,結算參與人應通過本市場辦理線上劃轉,經本市場批準的特別情形除外。
第十三條 結算參與人同戶名資金賬戶之間可以辦理資金劃轉,異戶名資金賬戶之間不能辦理劃轉,經本市場批準的特別情形除外。
第十四條 貿易商的資金賬戶與其關聯的結算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即出入金。其中資金賬戶向結算賬戶劃轉資金為入金,結算賬戶向資金賬戶劃轉資金為出金。
第十五條 貿易商可以根據業務需要于本市場的工作時間辦理入金和可用資金的出金。
第十六條 貿易商提交本市場認可的擔保, 經本市場審核并核定相應的擔保額度后, 可作為貿易商在本市場平臺進行交易所需的履約擔保金、開票保證金等保證金(以下簡稱 “保證金”)。
第十七條 本市場認可的可核定為擔保額度的擔保包括但不限于銀行保函、公司保證、標準倉單等,并根據擔保價值是否會根據市場行情變化發生價值波動分為固定價值擔保和浮 動價值擔保兩類進行管理。固定價值擔保包括但不限于銀行保函、公司保證等;浮動價值擔 保包括但不限于本市場平臺上簽發的標準倉單等。
第十八條 本市場認可的各類擔保,應以人民幣計價,在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可接受以外幣計價的擔保。受本市場認可的擔保的種類、準入條件、折扣率、期限等內容,由本市場另行公告。
第十九條 貿易商(作為擔保提供方)申請擔保作為保證金業務資格的,需向本市場提交申請。本市場接受各個貿易商(作為擔保提供方及/或潛在擔保受益人 )的統一授權,作為潛在擔保受益人的擔保代理人,根據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統一接受、管理和處置貿易商提供的擔保。
第二十條 本市場認可的相關擔保應僅在擔保額度內作為貿易商在本市場平臺上需繳納的保證金,不得用于支付貨款、手續費或稅費等實際支付用途,按照第二十六條處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貿易商各結算賬戶中的擔保額度、貨幣資金分賬統計、分別管理。
第二十二條 貿易商獲得擔保額度后,需自行將擔保額度分配至各結算賬戶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條貿易商進行交易或交收需提交保證金時,本市場將優先凍結貿易商結算賬戶內的擔保額度。擔保額度不足以覆蓋保證金時,本市場將凍結結算賬戶未凍結貨幣資金;交易或交收完成后,需釋放保證金時,優先釋放已凍結的貨幣資金,后釋放擔保額度。
第二十四條 本市場對貿易商提供的擔保及擔保額度實行日終核算。對于浮動價值擔保,本市場根據選定的核算單價計算方法(核算單價計算方法由本市場另行公告),每日對擔保價值進行重新核算。
第二十五條 每日日終,本市場對每個結算賬戶的擔保額度、應繳保證金進行核算。對于擔保額度不足以覆蓋應繳保證金的,本市場可在不通知貿易商的情況下,直接凍結貿易商結算賬戶、資金賬戶的貨幣資金作為保證金。
擔保額度仍不足時,貿易商應在本市場規定時限內(追加時限由本市場另行公告), 足額追加貨幣資金或本市場認可的擔保。
第二十六條 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本市場有權根據相關業務規則,通過本市場平臺或其他合法途徑,按照流動性優先、擔保金額/價值需覆蓋欠付或應承擔責任金額等原則,確定擔保處置順序及數量,并要求提供擔保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和/或處置貿易商提供給本市場的其他擔保,貿易商無條件認可處置結果:
(一) 對于需追加擔保且未在規定時限內足額追加擔保或貨幣資金的貿易商,本市場有權發起銀行保函/公司擔保函索償,處置標準倉單等擔保;
(二) 貿易商發生違約,且經本市場認定的,該貿易商應在規定時限內履行相應義務或承擔相應責任,逾期未適當履行或承擔的,本市場有權發起銀行保函/公司擔保函索償,處置標準倉單等擔保。
貿易商知悉并同意本市場將僅根據業務規則的規定對相關擔保進行管理以及違約處置, 本市場不對處置結果(包括但不限于質押倉單的可變現性以及變現價值或保證人的履約能 力)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承諾或保證 ,本市場不對因根據業務規則對擔保進行的管理或處置而對任何一方產生的任何損失和風險(包括但不限于質押倉單價格浮動風險或因交易合同項下的爭議導致的損失和風險等)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市場各類交易的交易幣種為人民幣。在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允許的情況下,特定品種經本市場公告后,可使用外匯交易。
第二十八條 本市場采用實時結算交收制度,即本市場于當筆交易達成后按照相關業務規則及交易雙方的安排進行貨款與貨物的收付。
第二十九條 本市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幣種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結 算參與人存入本市場專用賬戶的貨幣資金的利息。具體的計息范圍和標準由本市場確定、調整并公布。
第三十條 本市場根據貿易商當日成交合同數量按照相關標準計收交易及結算手續費。本市場可以按照成交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交易及結算手續費,也可以按照成交合同數收取固定手續費,相關市場各交易模式及交易品種的手續費收取辦法及費率根據本市場公告執行。
本市場有權視市場狀況調整不同交易模式及交易品種的交易及結算手續費收取辦法及費率。
第三十一條 本市場有權根據市場情況新增或調整收費項目,相關收費項目及費率以本市場公告為準。
第三十二條 貿易商可以通過本市場系統獲得相關的交易及結算數據。
第三十三條 貿易商每個交易日應當及時核對交易及結算數據,并至少保存 5 年,對有關交易有爭議的,應當保存至該爭議消除時為止。
第三十四條 貿易商對交易及結算數據的正確性有異議,應在交易達成 5 個工作日內向本市場書面申請復核,逾時未提出異議的,即視為該貿易商已接受結算結果。
第三十五條 交收結算是指貿易商達成交易合同后,貨款的劃轉以及相關票據的流轉。
第三十六條 本市場可以向貨物交收雙方收取交收手續費,收費標準由本市場另行公告。
第三十七條 采用線上結算方式的,交收貨款的收付通過貿易商結算賬戶劃轉辦理。交 收結算時,買方須保證其對應市場內結算賬戶內具有相應資金和/或符合條件的電子承兌匯票。未能于結算時按時支付貨款的,視為交收違約,按照交收違約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采用線上結算方式的,本市場按照交收商品總價的一定比例扣收開票保證金。上述比例由本市場另行公告。
賣方應在本市場規定時間內以本市場指定方式向買方開具并寄送符合法律及本市場相關業務規則規定的發票。未能履行前述義務的,視為賣方開票違約,買方根據本市場的相關業務規則獲得部分或全部開票保證金作為補償。
買方在本市場規定時間內確認收票或逾期未確認收票的,本市場釋放開票保證金至賣方結算賬戶。
第三十九條 采用線下結算方式的,貿易商通過各自開戶銀行,使用各類結算工具辦理交收貨款劃轉,并在線下完成符合合同約定的合法發票流轉。
買方應在本市場規定時間內通過本市場系統上傳支付憑證影像,賣方應在本市場規定時間內通過本市場系統上傳符合合同約定的合法發票影像,本市場保留向相關機構查詢交易雙方的某項結算活動的權利。
第四十條 貿易商應當履行其在本市場成交的合同的相關義務和責任,承擔相關風險。本市場按照業務規則組織、結算和交收。已完成的結算、交收、收取的履約擔保金、劃付的貨款或商品、開票保證金、手續費,以及采取的風險控制及違規違約處理措施,不因貿易商進入破產程序而被撤銷或者無效。
第四十一條 本市場實行風險準備金制度。風險準備金由本市場設立,用于為維護市場正常運轉、彌補因不可預見的風險所帶來的損失。
第四十二條 風險準備金由本市場按照一定比例從各項手續費及本市場規定的其它款項中提取,并進行專戶存放管理,提取比例和具體存放管理安排、運用以本市場另行規定為準。
貿易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本市場按《四川祿宏商品現貨市場違規違約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各類第三方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本市場按另行制定的各類第三方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本市場。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