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祿宏商品現貨市場倉單管理辦法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2
第二章 倉單的分類 3
第三章 倉庫標準倉單的生成 4
第四章 廠庫標準倉單的生成 5
第五章 標準倉單的凍結 7
第六章 標準倉單的變更 8
第七章 標準倉單的質押 8
第八章 標準倉單的注銷 9
第九章 附 則 10
第一條 為保障四川祿宏商品現貨市場(以下簡稱“本市場”)現貨交收業務的正常進行,加強倉單管理,根據《四川祿宏商品現貨市場現貨交易規則》以及其它由本市場制定并公布的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業務規則中定義的術語應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條 倉單指指定交收機構向存貨人開具的提取載明商品的憑證。除本市場另有規定外,倉單可以用于交收、質押、提貨以及本市場規定的其他用途。
標準倉單是指由指定交收機構按照本市場規定的程序簽發且所載商品質量符合本市場規定的倉單。
第三條 參與商、指定交收機構、其他參與現貨交易活動的相關市場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等辦理與倉單有關的各項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場建立和維護倉單管理系統,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于在倉單管理系統中進行的各項標準倉單業務進行管理。參與商、指定交收機構等標準倉單業務參與者應當通過本市場的倉單管理系統辦理與標準倉單有關的各項業務。
第五條 標準倉單在倉單管理系統中以電子形式存在,不存在紙質形式的倉單。指定交收機構通過本市場倉單管理系統簽發的電子倉單為提取其載明商品唯一合法的提貨權憑 證。
第六條 標準倉單信息以本市場倉單管理系統記錄為準,指定交收機構應根據倉單管理系統相關操作指令、業務提示或通知等按照業務規則規定及時完成業務操作,并據此實時更新自身業務系統對應商品的信息和狀態。
第七條 標準倉單在倉單管理系統中包括下列信息:
(一) 存貨人名稱(全稱);
(二) 商品的品種、重量、數量、品級、質量、包裝;
(三) 指定交收機構名稱及編號;
(四) 貨位;
(五) 倉儲費付止日;
(六) 實行質檢有效期管理的商品的質檢有效期;
(七) 倉單狀態;
(八) 需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指定交收機構就其簽發的標準倉單向倉單持有人承諾其已經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以及本市場的業務規則的規定來安排商品的生產(如適用)、入庫(如適用)、出庫和保管,并且自標準倉單簽發至其被注銷期間,對標準倉單載明的商品的質量、數量和重量等承擔全部責任。指定交收機構的前述承諾應被視為指定交收機構和倉單持有人簽署或達成的倉儲服務合同或類似協議(無論是口頭或是書面)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條 本辦法中提及的存貨人,即倉單持有人,是指參與本市場商品交收及倉單業務過程中持有商品或倉單的參與商。本辦法中提及的提貨人,指持有標準倉單前往指定交收機構實際提取標準倉單所載商品的參與商或其授權人。
第十條 本辦法中指定交收機構包括指定交收倉庫和指定交收廠庫。
第十一條 根據倉單簽發主體的不同,標準倉單分為倉庫標準倉單和廠庫標準倉單。倉庫標準倉單是指由指定交收倉庫按照本市場規定的要求和程序簽發的提貨憑證。廠庫標準倉單是指由指定交收廠庫按照本市場規定的要求和程序簽發的提貨憑證。
第十二條 根據倉單規格的不同,標準倉單分為定額式標準倉單和記賬式標準倉單。定額式標準倉單指按照特定商品品種固定的數量單位生成的、無法拆分的倉單。
記賬式標準倉單指按照特定商品品種的數量單位生成的、可在交收、注銷、質押等特定業務場景中拆分、合并的倉單。
第十三條 根據商品存儲和提貨方式的不同,倉庫標準倉單分為通用型、半通用型和非通用型。
通用型標準倉單持有人可根據相關規定至存放有同類商品的任一指定交收倉庫提取商品。
半通用型標準倉單持有人可根據相關規定至簽發倉單的指定交收倉庫提取商品。
非通用型標準倉單持有人可根據相關規定至簽發倉單的指定交收倉庫提取倉單載明的指定貨位的商品。
第十四條 倉庫標準倉單的生成包括入庫申報、商品入庫、驗收、指定交收倉庫簽發倉單等環節。
第十五條 參與商參與本市場相關業務,按照本辦法申請簽發倉庫標準倉單并對于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參與商申請將商品存入本市場指定交收倉庫的,應通過倉單管理系統提前向指定交收倉庫提交入庫申報并按照本市場規定繳納入庫保證金。
入庫申報的內容包括商品的品名、數量、規格、商標及入庫日期等并應按要求提供各項配套單證。
第十七條 指定交收倉庫同意入庫后,參與商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指定交收倉庫發貨。因參與商的原因逾期未入庫或實際入庫商品數量少于入庫申報數量的,指定交收倉庫有權扣取相應的入庫保證金。逾期后商品仍需入庫的,應重新辦理入庫手續。
第十八條 入庫保證金的收取方式和標準由本市場另行公告。
第十九條 商品入庫時,參與商應根據本市場的要求委托指定質檢機構對入庫商品進行質量、數量、重量檢測,或者提交相關質量、數量、重量的證明文件,相關質檢費用由參與商承擔。
第二十條 指定交收倉庫應當對入庫商品進行驗收,包括對入庫商品的質量、數量、重量、品種、規格、商標等要素及配套單證進行核驗。發現商品與單證不符或商品不符合相關交收標準的,指定交收倉庫應拒絕簽發倉庫標準倉單。
第二十一條 商品入庫時,參與商應到庫監收,不到庫監收的,視為同意指定交收倉庫的驗收結果。
第二十二條 指定交收倉庫核對入庫申報數據并對入庫商品進行驗收后,將入庫驗收的結果輸入倉單管理系統并簽發倉庫標準倉單。指定交收倉庫應對其輸入的倉單信息的準確性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倉庫標準倉單經指定交收倉庫簽發后即生效,參與商確認倉單信息無誤后可按本市場規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條 參與商以倉庫標準倉單進行交易的,倉庫標準倉單轉讓至買方參與商名下,商品所有權及商品毀損、滅失風險自倉庫標準倉單完成轉讓且本市場通知到達指定交收倉庫時由賣方參與商轉移給買方參與商。指定交收倉庫應根據本辦法對持有倉庫標準倉單的買方參與商履行義務及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指定交收倉庫有權根據本市場公布的倉儲費標準及其與參與商簽署的相關倉儲合同向持有倉庫標準倉單的參與商收取倉儲等費用。
第二十六條 經本市場批準,符合條件的法人可以成為本市場的指定交收廠庫,并可以在核定庫容范圍內簽發廠庫標準倉單。
第二十七條 廠庫核定庫容是指指定交收廠庫可以簽發(含已簽發且尚未注銷或未完成提貨)的廠庫標準倉單的最大數量。本市場根據指定交收廠庫的生產能力、發貨能力以及廠庫信用等指標核定庫容,廠庫核定庫容的確定和調整需經本市場批準。
第二十八條 廠庫標準倉單的簽發包括廠庫申請(內容包括品種、存貨人名稱、商標、倉單數量等)、本市場審批、倉單信息確認等環節。
第二十九條 本市場審批廠庫標準倉單簽發申請前,指定交收廠庫須已向本市場提供經本市場認可的擔保。該等擔保期限屆滿前,指定交收廠庫應及時更新擔保,否則不得簽發新的廠庫標準倉單,并且本市場有權根據相關規則及協議約定追究指定交收廠庫的違約責任,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條 指定交收廠庫提供了符合規定的擔保且申請簽發的倉單數量在核定庫容范圍內的,本市場完成擔保的驗核后審批簽發申請。
廠庫標準倉單由指定交收廠庫簽發并經本市場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 參與商以廠庫標準倉單進行交易的,廠庫標準倉單轉讓至買方參與商名下,商品提貨權自廠庫標準倉單完成轉讓且本市場通知到達指定交收廠庫時由賣方參與商轉移給買方參與商,商品毀損、滅失風險自提貨完成后由指定交收廠庫轉移給買方參與商。指定交收廠庫應根據本辦法對持有廠庫標準倉單的買方參與商履行義務及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 指定交收廠庫應當就其簽發的所有廠庫標準倉單向倉單持有人承擔交付責任,包括按時交付符合要求的實物商品(“交付責任”)。 如指定交收廠庫未能履行上述交付責任或被本市場視為無法履行上述交付責任的,則構成指定交收廠庫交付不能(“交付不能”)。如發生指定交收廠庫交付不能的情形,本市場將根據業務規則及其和指定交收廠庫以及廠庫標準倉單持有人簽署的相關協議就廠庫標準倉單交付不能的部分以現金方式向廠庫標準倉單持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三條 指定交收廠庫就其簽發的廠庫標準倉單所提供的擔保應持續符合其與本市場簽署的合作協議當中的相關規定。本市場每個交易日閉市后根據市場變化以及指定交收廠庫提供的擔保等情況,審核指定交收廠庫提供的擔保是否滿足本市場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指定交收廠庫提供的擔保未滿足本市場要求或未根據本市場要求更新或追加擔保的,本市場有權采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措施:
(一) 限制、暫停指定交收廠庫簽發新的廠庫標準倉單;
(二) 限制、暫停指定交收廠庫參與交易或交收業務;
(三) 指定交收廠庫以銀行履約保函作為擔保的,以銀行履約保函為據直接向承保銀行追索;
(四) 向市場宣布異常情況,相關商品暫停交易并認定指定交收廠庫無法按時履行其簽發的廠庫標準倉單的交付義務。
第三十五條 本市場有權根據業務規則的規定以及參與商的指令凍結標準倉單,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況:
(一) 參與商參與不同交易模式中本市場規定需要凍結的;
(二) 標準倉單載明的商品被查封、扣押的;
(三) 參與商、指定交收機構等產生與標準倉單或其載明商品有關的爭議,本市場認為需要凍結的;
(四) 本市場認為有必要凍結的。
定額式標準倉單須整張全部凍結,記賬式標準倉單可以拆分后部分凍結。
第三十六條 有權機關向指定交收機構要求查封或扣押標準倉單或其載明的商品的,指定交收機構應及時通知本市場和倉單持有人。
第三十七條 標準倉單凍結期間,未經本市場同意,任何人不得處置標準倉單及其載明商品。
第三十八條 導致標準倉單凍結的情形消失后,本市場可以解除凍結。
第三十九條 標準倉單簽發后,倉單持有人可根據實際情況申請變更質檢有效期或商品數量,并應通過倉單管理系統提交相關變更申請及證明材料,經指定交收機構和本市場審核同意后,完成變更。
第四十條 指定交收機構如需變更定額式標準倉單載明商品的貨位的,應當通過倉單管理系統提交相應變更申請,經本市場審核同意后,完成變更并通知倉單持有人。
第四十一條 對于實行質檢有效期管理的商品,標準倉單對應的商品質檢期屆滿前,倉單持有人應當重新安排質檢。未重新質檢或質檢后不合格的標準倉單,將變為過期狀態,應立即辦理注銷手續,不得用于交易、轉讓、質押等相關業務。
第四十二條 參與商可以根據本市場的相關業務規則通過質押標準倉單作為融資擔保或交易履約擔保。
第四十三條 倉單持有人為指定交收廠庫自身的廠庫標準倉單不得辦理質押,本市場另行同意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出質人與質權人應以書面形式對相關標準倉單的質押進行確認,本市場系統將按照雙方的操作指令對標準倉單進行質押標記,并向簽發倉單的指定交收機構發送通知。
第四十五條 指定交收機構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在其自身的管理系統或記錄中對相關出質商品的狀態予以質押標記,并采取有效措施對相關出質商品附加質押標識。
第四十六條 未經本市場及質權人同意,質押期間的標準倉單及其項下商品不得用于交易、交收、轉讓、出庫等業務。
第四十七條 本市場系統對標準倉單進行質押標記并通知相關指定交收機構后,即視為標準倉單的質押已在本市場進行了質押登記并且出質人已將用于質押的標準倉單交付于質權人。
第四十八條 出現質押權實現的情形時,質權人有權根據本市場相關業務規則、相關融資合同和質押合同的規定對質押倉單及其項下商品進行處置。處置所發生的費用和損失由出質人或相關責任人承擔。本市場不對處置所發生的費用、損失和風險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十九條 標準倉單注銷是指倉單持有人申請提貨或者將標準倉單轉為一般現貨提單,在結清倉儲等費用后由指定交收機構辦理標準倉單退出流通的過程。標準倉單及其項下商品存在質押、凍結、查封、扣押等情況的,倉單持有人不得提出注銷申請。
第五十條 標準倉單應根據本市場規定的期限(如有)進行注銷,各品種標準倉單注銷期限見本市場公布的品種交易參數。標準倉單超過倉單有效期(如有)后不得用于交 易、轉讓、質押等業務,倉單持有人應注銷倉單辦理提貨。
第五十一條 倉單持有人應提前通過本市場系統向指定交收機構提交注銷申請,申請內容包括商品名稱、數量、提貨人身份信息、聯系電話、提貨方式等,指定交收機構審批確認后安排發貨。
第五十二條 指定交收機構在發貨前需驗核提貨人身份信息及提貨密碼,并在發貨完畢后制作標準倉單出庫清單,交提貨人簽字確認。
第五十三條 定額式標準倉單應按整張倉單規格注銷,不得部分注銷,記賬式標準倉單可以部分注銷。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本市場所有。
第五十五條 本市場有權根據法律、法規或市場運行及反饋情況修改本辦法,并向市場公布。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本市場業務規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