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祿宏商品現貨市場有限公司
農產品現貨交易規則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2
第二章 市場主體 2
第三章 特定市場和交易模式 5
第四章 結算業務 7
第五章 交收業務 8
第六章 風險控制 9
第七章 異常情況 10
第八章 監督管理 11
第九章 信息管理 13
第十章 法律責任 14
第十一章 爭議處理 14
第十二章 附則 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四川祿宏商品現貨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市場”)組織的商品現貨交易活動和其他市場活動,保護相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法律法規”)制定本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
第二條 本市場著力于開拓中國內地商品現貨市場,立足農產品現貨貿易,促進農產品現貨流通,客觀反映農產品價格,并在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容許的前提下適時開發相關金融產品,以對接產業資本,服務實體經濟。
第三條 交易規則適用于本市場組織的一切交易活動以及本市場認為應當適用交易規則的市場活動。
本市場、貿易商、第三方機構、其他參與本市場組織的商品現貨交易活動和其他市場活動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人員均須遵守交易規則。
第二章 市場主體
第四條 根據主體及角色不同,在本市場參與交易活動或提供服務的市場主體分為貿易商及第三方機構。
第五條 貿易商是指符合本市場相關資質要求,于本市場注冊、申請并通過本市場相應的資格審核,與本市場簽署相關協議后可以在本市場組織的特定交易市場(以下簡稱“特定市場”),從事特定市場交易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經本市場批準,上述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成為特定市場的專業交易商、風險管理商或綜合交易商。
專業交易商是指經本市場批準,可以直接從事特定市場自營交易業務(以下簡稱“自營業務”),并與本市場進行直接結算的貿易商。
風險管理商或綜合交易商的管理辦法將由本市場適時制定并另行頒布。
第六條 專業交易商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市場批準的范圍,直接從事相關交易;
(二)使用本市場的相關設施和電子資源,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和協議享有本市場或第三方機構提供的交易、結算、交收、融資、倉儲和信息等服務;
(三)受邀參加本市場的相關市場推廣或培訓活動;
(四)推廣、介紹專業交易商參與交易,并獲得本市場的相關獎勵;
(五)按照本市場的相關業務規則行使申訴、復議或異議權;
(六)本市場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專業交易商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主動了解并遵守本市場的相關業務規則;
(三)履行與本市場簽署的相關協議;
(四)按照本市場公布的標準,及時、足額支付手續費等相關費用;
(五)接受本市場的相關管理與監督,配合相關調查及監管工作并提供便利;
(六)充分了解參與交易可能遇到的各類風險,認可其參與的交易及其交易結果,承擔相關責任;
(七)及時向本市場報告可能影響其自身履約能力的重大事項;
(八)妥善保管其用戶名、用戶編號、密碼等私有信息,并承擔上述信息遭他人盜用所產生的后果;
(九)確保提供給本市場的相關材料及證明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
(十)本市場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專業交易商的其他權利、義務及其監督管理等由本市場另行制定的專業交易商管理辦法予以規定。
第九條 第三方機構是指經本市場批準并與本市場簽署相關合作協議,為貿易商或其他第三方機構提供與本市場組織的商品現貨交易、實物交收和其他與市場活動相關的服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十條 第三方機構包括指定銀行、指定交收機構、指定融資機構、指定質檢機構、指定行情轉發商等。
第十一條 第三方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市場批準的范圍,向貿易商或其他第三方機構提供相關服務;
(二)參照國家或本市場公布的相關標準,按照協議約定向貿易商收取相關服務費用;
(三)受邀參加本市場的相關市場推廣或培訓活動;
(四)推廣、介紹貿易商參與交易,并獲得本市場的相關獎勵;
(五)本市場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第三方機構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主動了解并遵守本市場的相關業務規則;
(三)履行與本市場簽署的相關合作協議;
(四)接受本市場的監督和管理,并及時向本市場報告可能影響其自身服務提供能力的重大事項;
(五)配合本市場的調查及監管工作并提供便利;
(六)妥善保管其用戶名、用戶編號、密碼等私有信息,并承擔上述信息遭他人盜用所產生的后果;
(七)確保提供給本市場的相關材料及證明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
(八)本市場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各類第三方機構的其他權利、義務及其監督管理等由本市場分別制定的各類第三方機構管理辦法予以規定。
第十四條 在符合貿易商資格條件的前提下,經本市場批準,同一市場主體于不同特定市場可以獲得不同的身份。
經本市場批準,第三方機構可以作為貿易商參與指定市場交易。
上述市場主體在以多重身份參與交易活動和其他市場活動時應避免利益沖突,并按照本市場的相關規定,就其不同身份分別享有相應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如上述市場主體在參與交易和其他市場活動時出現利益沖突,須及時向本市場報告。
第三章 特定市場和交易模式
第十五條 可交易商品的信息及上市交易時間以本市場公告為準。
第十六條 本市場可交易的商品分為一般商品與特定商品。一般商品名單、特定商品名單由本市場另行公布。
第十七條 本市場將根據各類交易模式及交易商品的特點,分別組織不同的特定市場。
第十八條 本市場可根據特定市場情況及交易的方式、特點,于某一特定市場內組織以下一種或數種交易模式:
(一)現貨掛、摘牌;
(二)現貨中遠期協議轉讓;
(三)現貨商城;
(四)本市場公布的其他交易模式。
第十九條 現貨掛牌是指貿易商根據本市場相關業務規則,發布擬交易商品種類、規格、質量、數量、價格等供求信息,并與接受其掛牌信息和條件的貿易商達成交易的交易 模式。
第二十條 現貨串換是指貿易商同時以現貨掛牌形式購買和出售商品,以達到“以貨易貨”目的的交易模式。
第二十一條 現貨商城是指貿易商通過在線虛擬店鋪集中展示其商品,并通過現貨掛牌達成最終交易的交易模式。
第二十二條 貿易商通過本市場交易系統參與交易。相關交易一經成交,不可撤銷, 交易雙方須認可交易結果,并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市場向貿易商收取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本市場另行公告。本市場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變化及維護交易秩序的需要,視市場實際情況對上述收費標準或對所提供的其他增值服務的收費標準進行調整(“變更事項”)。 變更事項將通過本市場系統等渠道予以公告。如貿易商或第三方機構等不同意變更事項,應當于變更事項確定的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本市場提供的服務。如貿易商或第三方機構等在變更事項生效后仍繼續使用本市場提供服務,視為貿易商或第三方機構等同意已生效的變更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市場將另行制定相關細則或管理辦法,對各類交易模式的具體要求、操作方式、結算交收、監督管理等事項進行規定。
第四章 結算業務
第二十五條 結算是指本市場根據電子成交記錄或成交雙方的委托,對雙方的貨款、手續費、履約擔保金、違約金、稅費以及其他相關款項進行計算、劃轉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市場各類交易模式的交易幣種為人民幣。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允許的情況下,特定商品經本市場公告后,可使用外匯交易。
第二十七條 本市場將于指定交易模式中規定相關商品的溢短及升貼水等商品屬性, 并于交收結算過程中引入適當機制以處理上述因溢短或升貼水導致的商品價值差額。
第二十八條 本市場采用實時結算交收制度,即本市場于當筆交易達成后按照相關業務規則及交易雙方的安排進行資金與商品的收付。
第二十九條 貿易商可通過本市場系統查詢相應資金及商品結算明細數據。如有異議,應及時向本市場申請復核,申請最遲時間不應超過本市場規定的異議時間。在規定時間內,若貿易商未對資金結算及商品交收結果提出異議,即視為其已接受前述資金結算及商品交收結果。
第三十條 結算時,貿易商須保證其根據本市場相關業務規則擁有足額資金或商品用于結算。
第三十一條 參與交收的貿易商應確保其可以根據本市場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開具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發票。
第三十二條 各類交易模式及交易商品的具體結算辦法由本市場另行制定的結算業務管理辦法加以規定。
第五章 交收業務
第三十三條 貿易商選擇通過本市場指定交收機構進行交收或通過本市場系統進行交收結算的,須遵守本章及本市場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指定交收機構指經本市場指定為商品現貨交易履行實物交收提供商品倉儲等服務的機構。
指定交收機構包括指定交收倉庫和指定交收廠庫。
第三十五條 本市場可以根據市場需求與指定交收機構情況調整指定交收機構、調整指定交收機構庫容等,并向市場公告。
第三十六條 本市場可以參照國家及行業標準,制定本市場商品交收質量標準。標準倉單項下的商品應符合本市場規定的相關質量標準。
第三十七條 標準倉單對應的商品出庫后,貿易商應及時做好接運驗收及確認收貨工作。收貨或驗貨時若發現有貨證不符、貨物破損等情況,應及時通知指定交收機構和本市場,以確定相關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關標準倉單的生成、管理和流轉等事項由本市場另行制定的倉單管理辦法加以規定。
第三十九條 各類商品交收方式的具體要求、流程、費用等由本市場另行制定和發布相關指引或公告。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四十條 為防范交易風險,維護市場正常秩序,本市場于各類交易模式中同時實行一種或多種風險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條 風險控制措施包括以下方式:
(一)履約擔保金制度;
(二)風險警示制度;
(三)風險準備金制度;
(四)異常交易處理制度;
(五)本市場規定的其他制度。
第四十二條 履約擔保金制度是于指定交易模式項下,本市場在貿易商賬戶中凍結相應的資金、倉單或其他資產,作為該等貿易商參與交易活動的履約擔保的制度。
各指定交易模式項下的履約擔保金標準由本市場另行公告或于相關業務規則中規定。
第四十三條 風險警示制度是指本市場在發現相關風險征兆或隱患時,可單獨或同時采取要求相關貿易商報告相關情況、口頭提醒、書面警示、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或化解風險的制度。
第四十四條 本市場實行風險準備金制度。風險準備金是指由本市場設立的,用于維護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本市場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虧損的資金。
風險準備金的提取和使用辦法由本市場另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異常交易處理制度是指本市場發現因市場主體行為或交易系統故障等 情形而導致或可能導致惡意交易或錯誤交易時,有權進行調查和甄別并采取暫停交易等措施,以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保護市場主體利益的制度。
第七章 異常情況
第四十六條 發生以下風險情形的,本市場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
(一)交易系統故障或交易數據發生錯誤的;
(二)信息發布系統故障,導致貿易商無法接收行情的;
(三)發生地震、水災、火災、臺風、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交易無法繼續進行的;
(四)互聯網通訊故障等導致相關數據傳輸中斷、無法進行正常交易的;
(五)出現惡意違規行為或嚴重破壞行為,導致市場交易秩序混亂的;
(六)出現商品價格異常波動、結算、交收危機,即將或正對市場產生重大影響的;
(七)本市場認為應當暫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本市場宣布進入異常情況的,可以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緊急措施:
(一)調整開市、收市時間;
(二)限制出金;
(三)暫停交易;
(四)本市場認為應當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八條 本市場公告暫停交易的,公告前達成的正常交易仍舊有效,暫停交易公告后達成的交易無效,但本市場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的錯誤交易及資金、商品劃轉,經本市場確認后將取消原指令并恢復原狀。無法恢復原狀的,本市場有權對相關方進行追索。
上述結果由貿易商惡意行為導致的,本市場有權向其追究上述行為的一切責任并追索上述行為導致的一切損失及費用。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本市場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對貿易商、第三方機構或其他市場主體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市場有權采取下列監督管理行為:
(一)監督、檢查貿易商、第三方機構或其他市場主體的業務行為及其內部經營狀況;
(二)監督、檢查貿易商、第三方機構或其他市場主體的財務、資信狀況;
(三)調解、處理因參與特定市場交易活動而產生的各類糾紛,調查處理各種違規案件;
(四)協助有權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五)對其他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制造市場風險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本市場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查閱、復制與交易有關的信息、資料;
(二)要求貿易商、第三方機構或其他市場主體提供年報等證明自身經營狀況的材料;
(三)對貿易商、第三方機構或其他市場主體及其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
(四)要求貿易商、第三方機構或其他市場主體及其相關人員對被調查事項做出申報、陳述、解釋、說明;
(五)要求貿易商、第三方機構或其他市場主體提供相關銀行賬戶資金記錄;
(六)檢查貿易商、第三方機構或其他市場主體的交易、結算及財務等技術系統;
(七)制止、糾正、處理違規行為;
(八)本市場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認為應當采取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本市場按照相關業務規則組織交易,已經成交的合同、已經履約完成的合同、已經劃轉的標準倉單等交易、結算和交收行為或者財產的法律屬性,以及采取的違規、違約處理措施,不因相關貿易商進入破產程序而使得相關行為或者財產的法律屬性被撤銷或者無效。
第五十四條 當貿易商進入破產程序時,若該貿易商對本市場有未清償債務,本市場有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使抵銷權。
第五十五條 當本市場認定相關貿易商涉嫌違反相關業務規則,在確認違規行為之前,本市場可以采取以下限制性措施:
(一)限期說明情況;
(二)限制入金;
(三)限制出金;
(四)凍結資金和倉單;
(五)暫停交易;
(六)暫停貿易商資格或權限;
(七)本市場認為應當采取的其他方式。
受影響的貿易商有異議的,可以向本市場書面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限制性措施的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市場對貿易商違規、違約行為的認定、處罰或處理等由本市場另行制定的違規違約管理辦法予以規定。
本市場對各類第三方機構違規、違約行為認定、處罰或處理等在本市場分別制定的各類第三方機構管理辦法中予以規定。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七條 本市場依據真實交易結果,可以于每個交易日發布交易行情,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稱、規格、地區、品牌(廠家)、開盤價、收盤價、最高價、最低價、成交量等。
第五十八條 貿易商可通過本市場的系統或許可的其他渠道,獲得上述信息。
第五十九條 本市場可授權特定貿易商及指定行情轉發商轉發原始行情,或根據授權范圍對原始行情進行加工后發布。
第六十條 因在本市場進行交易而產生的一切數據、信息歸本市場所有。未經授權,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傳播、加工和使用。如有違反,應向本市場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失,并向本市場返還因此行為而獲得的收益。
第六十一條 貿易商、第三方機構或其他市場主體應妥善保管其于參與本市場相關 業務過程中獲得的商業信息及秘密,不得擅自向他人披露或允許他人使用;也不得非法獲取、使用他人商業信息及秘密。
第六十二條 應有關監管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要求,本市場可提供指定信息,并執行相應的保密規定。
第六十三條 因交易產生的各類數據的發布及管理等內容由本市場另行制定的信息管理辦法予以規定。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貿易商對其于本市場進行的相關交易承擔全部責任,不得以主體資格瑕疵、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資金/商品來源權屬有爭議等拒絕履行相關交易項下的義務或主張交易無效、可撤銷或效力待定。確有前述情形的,相關貿易商可在承擔直接履約或賠償責任后,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本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向相關責任方追償。
第六十五條 本市場不承擔以下相關責任和損失:
(一)由不可歸責于本市場的技術故障而造成的損失;
(二)貿易商因從信息轉發機構或公共媒體處獲得行情錯誤或行情轉發、傳播發生故障而產生的損失;
(三)因本市場應對風險情形而采取暫停交易或其他措施的臨時處置措施,產生的貿易商直接或間接損失;
(四)使用本市場服務過程中涉及由第三方提供相關服務的責任和損失;
(五)本市場相關業務規則規定的情形;
(六)其他非因本市場過錯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章 爭議處理
貿易商、第三方機構或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發生各類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提請本市場進行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向廈門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十七條 貿易商、第三方機構或其他市場主體等與本市場發生爭議的,應根據中國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向廈門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按照仲裁申請時廈門市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在廈門進行仲裁。案件權利義務關系處理適用中國法律。仲裁語言為中文, 仲裁員為三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貿易商、第三方機構或其他市場主體有約束力。
第六十八條 本市場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貿易商、第三方機構、其他市場主體及其相關人員涉嫌違反相關法律的,有權依法向有權機關報告情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市場可根據交易規則制定并公布相關規則、細則、管理辦法、規定、指引、公告等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不時的修訂、補充與變更(統稱“業務規則”)。相關細則、 管理辦法、規定、指引或公告等規范性文件與交易規則同屬本市場業務規則,與交易規則 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條 本市場有權對業務規則進行解釋、執行、實施或修改。本市場的決定應為最終決定,對貿易商、第三方機構、其他市場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約束力。
第七十一條 交易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