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文件
國發[2011]38號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
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位,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一些地區為推進權益(如股權、產權等)和商品市場發展,陸續比準設立了一些從事產權交易、文化藝術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等各種類型的交易場所(以下簡稱交易場所)。由于缺乏規范管理,在交易場所設立和交易活動中違法違規問題日益突出,風險不斷暴露,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為防范金融風險,規范市場秩序,維護社會穩定,現做出如下決定:
一、高度重視各類交易場所違法交易活動蘊藏的風險
交易場所是為所有市場參與者提供公平、透明交易機會,進行有序交易的平臺,具有較強的社會性和公開性,需要依法規范管理,確保安全運行。其中,證券和期貨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屬性,直接關系到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必須在經批準的特定交易場所、遵循嚴格的管理制度規范進行,目前,一些交易場所管理不規范,存在嚴重投機和價格操縱行為;個別交易場所股東直接參與買賣,甚至發生管理人員侵吞客戶資金、經營者卷款逃跑等問題。這些問題如發展蔓延下去,極易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設置影響社會穩定,必須及早采取措施堅決予以糾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統一認識,高度重視各類交易場所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從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切實做好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和規范市場秩序的各項工作。各類交易市場所要家里健全規章制度,嚴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風險管理等各項規定,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和判斷能力,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建立分工明確、密切協作的工作機制
為加強對清理整頓交易場所和規范市場秩序工作的組織領導,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監管機制,建立由證監會牽頭,有關部門參加斬“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一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升級人民政府清理整頓違法證券期貨交易工作,堵道建立對各類交易場所和交易產品的規范管理制度,完成國務院交為的其他事項。聯席會議日常辦事機構設在證監會。
聯席會議不代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的監管職責。對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管。其他交易場所均由升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監管,并切實做好統計監測、違規處理和風險處置工作。聯席會議及相關部門和升級人民政府要及時溝通境況,加強協調配合,齊心協力做好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和現在工作。
三、健全管理制度,嚴格管理程序
自本決定下發之日起,原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意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準設立從事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
為規范交易場所名稱,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過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前,應征求聯席會議意思。未經上述規定批準成立或違反上述規定在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工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登記。
四、穩妥推進清理整頓工作
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領導小組,建立工作機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決定的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本地各區類交易場所,進行一次性集中清理整頓。其中重點是堅決糾正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投資者資金安全和社會穩定,嚴禁以任何方式擴大擴大業務范圍,嚴禁新增交易品種,嚴禁新增投資者,并限期取消或結束交易活動;未經批準在交易場所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應限期清理規范。清理整頓期間,不得設立新的開展標準化產品或合約交易的交易場所。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盡快制定清理整頓工作方案,于2011年12月底前報國務院備案。
聯席會議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組織指導和督促檢查,切實推動清理整頓工作有效、有序開展。商務部要在聯席會議工作機制下,負責對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清理整頓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抓緊制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確保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有序回歸期貨市場。聯席會議有關部門要按照責任分工、加強溝通、相互配合、相互扶持,盡職盡責做好工作。金融機構不得為違法證券期貨市場活動提供承銷、開戶、托管、資金劃轉、代理買賣、投資咨詢、保險等服務。已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要及時開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題詞:經濟管理 金融 交易場所 決定
抄送:黨中央各部門,各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中央軍委辦公廳、各總部、各軍兵種、各大軍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
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 2011年11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