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購銷風險管理,維護購銷各方的合法權益,青島北方化工品交易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市場”)購銷的正常進行,根據《青島北方化工品交易市場有限公司購銷管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場風險控制實行預付貨款制度、漲(跌)限幅制度、限制訂貨量制度、補足預付貨款制度、強制轉讓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和風險警示制度等。
第三條 本市場及合作單位、購銷商服務中心、購銷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預付貨款制度
第四條 本市場實行預付貨款制度。
預付貨款是指購銷商在本市場專用結算賬戶中確保商品履行所占用的資金。商品簽訂時,購銷雙方按照商品電子購銷合同規定的金額,繳納預付貨款。
第五條 在購銷過程中,當出現下列情況時,本市場有權根據市場風險調整某一購銷商品的預付款額度:
(一)訂貨量達到一定水平時;
(二)連續數個購銷日的累計漲跌幅達到一定水平時;
(三)出現連續同方向單邊市時;
(四)遇到國家法定節假日時;
(五)本市場預警的其它風險情況。
第六條 如本市場同時采取本辦法規定的兩種或兩種以上調整預付貨款措施的,按照調整的預付貨款數額中的較大值收取。
第七條 本市場若決定調整預付貨款額度時將及時在官方網站及購銷客戶端進行公告。購銷商有及時閱讀并知悉公告內容的基本義務。
第三章 漲(跌)限幅制度
第八條 本市場實行購銷商品價格漲(跌)限幅制度,由本市場制定各上市購銷商品的每日最大漲(跌)限幅。
第九條 本市場上市購銷商品正常的漲(跌)限幅為上一購銷日結算價的±7%或±8%。
第十條 本市場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各上市購銷商品的漲(跌)限幅。如漲(跌)幅有調整,以本市場公告為準。
第十一條 當某一購銷商品以漲(跌)限幅價格申報時,實行“補足預付貨款優先、轉讓優先”的購銷原則。但當日新簽訂的商品不適用“轉讓優先”原則。
第十二條 單邊無連續報價是指某一購銷商品在某一購銷日收盤前5分鐘內出現只有最高漲幅價位的采購申報或最低跌幅價位的銷售申報,沒有銷售或采購申報或者一有銷售或采購申報就成交,但仍未打開漲跌限幅價位的情況。連續兩個購銷日出現同一方向的漲跌限幅單邊無連續報價情況,稱為同方向單邊市;在出現單邊市之后的下一個購銷日出現反方向的漲(跌)限幅單邊無連續報價情況時,則稱為反方向單邊市。當某一購銷商品連續兩個購銷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則在該購銷日閉市后,本市場根據情況,有權采取以下風險控制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
(一).暫停購銷;
(二).調整漲(跌)幅度;
(三).提高預付貨款比例;
(四).暫停部分或全部購銷商進行新的商品訂立;
(五).限制出金;
(六).限期商品轉讓;
(七).全部或部分代為集中轉讓;
(八).減少訂貨量或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三條 本市場實行預付貨款與漲跌限幅聯動管理,具體執行標準如下:
(一)當某購銷商品連續兩個購銷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時,則在第二個最大漲幅或最大跌幅當日結算時該商品預付款額度在商品規定標準基礎上調至30%,同時將第三個購銷日的價格最大變動額度(漲跌幅)在商品規定標準基礎上調至±10%;第三個購銷日自動實施調高后的預付款標準和每日價格最大變動額度。如第三個購銷日收市時未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則第四個購銷日開市后,自動恢復到第三個購銷日調整前實行的預付款標準和每日價格最大變動額度。
(二)若某購銷商品連續三個購銷日(表述為D1、D2、D3購銷日,下一購銷日為D4購銷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如果D3購銷日是該商品的最后購銷日,則該商品直接進入交收;否則,為了維護購銷商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購銷秩序,本市場將對該購銷商品采取下列任一項或多項措施:
1、D3購銷日收市后,對該商品相關訂貨集中轉讓;
2、D4購銷日開始:
(1)調高購銷商該商品訂貨的預付款額度至40%-100%不等;
(2)將該商品每日價格最大漲(跌)限幅在商品規定標準基礎上提高至±10%或更高;
(3)暫停該商品的簽訂或轉讓;
(4)對持有該商品的單個或多個購銷商執行限期轉讓;
(5)限制持有該商品的購銷商辦理出金;
(6)該商品暫停購銷一天;
(7)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對連續三個購銷日同方向單邊市執行相關的風險管理措施后:
(1)如第四個購銷日(即D1、D2、D3之后的下一購銷日D4)沒有出現同方向單邊市,但滿足本辦法第十三條(三)或(四)規定的,則按相應條款執行。反之,第五個購銷日開始,該商品預付貨款額度恢復到最近一次調整前的水平。
(2)第五個購銷日(即D1、D2、D3、D4之后的下一購銷日D5)收市后,在沒有達到本辦法第十三條(三)、(四)條款規定的情況下,預付貨款額度及每日價格最大漲(跌)限幅進一步恢復到商品規定標準。反之,實施(三)或(四)相關條款。
(三) 當某一商品按結算價計算的價格變化,連續四個購銷日(即D1、D2、D3、D4購銷日,D1前一購銷日為D0,下同)的累計變動額度N4(N4=D4結算價-D0結算價,下同)達到商品規定標準漲幅或跌幅的3倍、連續五個購銷日(即D1、D2、D3、D4、D5購銷日,下同)的累計變動額度N5(N5=D5結算價-D0結算價,下同)達到商品規定標準漲幅或跌幅的3.5倍,本市場在達到上述條件的購銷日收市后,將預付貨款額度在商品規定標準基礎上調至30%,同時將每日價格最大漲(跌)限幅在商品規定標準基礎上調至±10%;下一購銷日收市后,在沒有滿足(三)、(四)條款規定的前提條件下,將預付款和漲跌限幅恢復到商品上市規定的標準。
(四)當某一商品按結算價計算的價格變化,連續四個購銷日的累計變動額度(N4)達到商品規定標準漲幅或跌幅的3.5倍、連續五個購銷日的累計變動額度(N5)達到商品規定漲幅或跌幅的4倍,本市場在達到上述條件的購銷日收市后,將預付貨款額度在商品規定標準基礎上自動調高至40%,同時將每日價格最大漲(跌)限幅在商品規定標準基礎上調高至±10%。下一購銷日閉市后,在沒有滿足(三)、(四)條款規定的前提條件下,將預付款額度和漲跌幅恢復到商品規定的標準。
(五)上述任意兩種情況連續出現時,執行標準較高的一種,不作累加。
(六)為更好地控制風險,維護購銷商合法權益,在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本市場有權對部分或全部購銷商暫停辦理資金劃出,有權選擇暫時休市,詳情以本市場公告為準。
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下的預付貨款及每日價格最大變動額度管理:
(一)當購銷出現價格劇烈波動、成交量急劇放大、訂貨量連續增高等可能出現重大風險的異常情況時,本市場有權對某一商品或全部商品、部分或全部購銷商的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預付貨款額度和每日價格最大漲(跌)限幅,最高比例不受限制。
(二)如遇法定節假日休市時間較長,本市場有權對購銷商預付貨款額度和價格最大漲(跌)限幅進行調整,詳情以本市場公告為準。
第十五條 對同時滿足本辦法規定的兩種或者兩種以上有關調整預付貨款和每日價格最大變動額度標準的商品,按照最高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該商品在采取上述措施后若風險仍未釋放,則本市場宣布進入購銷異常情況,并采取相應風險控制措施。
第四章 訂貨限額制度
第十六條 實行訂貨限額制度。訂貨限額是指市場規定單個購銷商可以持有的,某一購銷商品訂貨量的最大數額。
第十七條 本市場有權根據不同購銷商品的市場情況,分別確定每個購銷商就某個購銷商品的訂貨限額。
第十八條 購銷商的訂貨數量應≤本市場規定的訂貨限額。
第五章 大戶報告制度
第十九條 本市場實行大戶報告制度。當購銷商某一購銷商品的訂貨數量達到本市場對其規定的訂貨限額80%以上(含本數)時,購銷商應向本市場說明其資金情況、訂貨情況。本市場有權根據市場風險狀況,決定并調整訂貨報告標準。
第二十條 購銷商的訂貨數量達到本市場報告界限的,購銷商應主動于下一購銷日結束前向本市場報告。如需再次報告或補充報告,市場將通知有關購銷商。
第二十一條 達到本市場報告界限的購銷商應向本市場書面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購銷商(大戶)報告表》,內容包括購銷商名稱、購銷商購銷賬戶、購銷商品、持有該商品訂貨量、預付貨款、可用資金、訂貨意向、計劃交收數量等;
(二)資金來源說明;
(三)本市場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本市場將不定期對購銷商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核實復查。一旦發現報告不實或者故意瞞報的情況,本市場有權對相關購銷商進行處罰。
第六章 補足預付貨款制度
第二十三條 為有效控制購銷風險,保障全體購銷商的權益,本市場實行補足預付貨款制度。補足預付貨款是指在一定條件下,本市場對該購銷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商品予以轉讓的一種風險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條 當購銷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市場對其訂貨實行轉讓:
(一)該購銷商可用資金不足,且未能在下一購銷日規定時間內內補足的;
(二)該購銷商存在本市場認定的違規行為的;
(三)根據本市場的緊急措施應予轉讓的;
(四)本市場規定的其他應予轉讓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執行補足預付貨款的程序
(一)當購銷商可用資金小于零時,本市場將通過購銷系統短信提示或客服電話告知方式提醒,視為本市場發出購銷商追加預付貨款的通知。
(二)執行及確認
(1)下一購銷日規定時間內,風險購銷商應追加預付貨款或自行轉讓,直至符合本市場規定要求。
(2)若購銷商在規定的時間內可用資金未達到本市場規定要求,本市場將按照市價實行“補足預付貨款”風險轉讓,直至符合本市場風險控制要求。
(3)“補足預付貨款”風險轉讓執行完畢后,本市場購銷系統自動向該類風險購銷商以短信形式發送結果。
(4)因價格漲(跌)限幅限制或其他原因制約,致使無法及時完成轉讓的,可以順延至下一購銷日繼續執行,直至完成。
(5)對于上述措施,本市場無需另行通知。
第七章 強制轉讓制度
第二十六條 為控制市場風險,本市場實行強制轉讓制度。強制轉讓是指當采購方或銷售方違約或本市場為控制風險認為有必要時,本市場對采購方或銷售方的訂貨實行轉讓的一種強制措施。
第二十七條 當采購方或銷售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市場有權對其訂貨商品進行強制轉讓:
(一)采購方或銷售方當天購銷可用資金小于零,且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二)采購方或銷售方訂貨量超出規定數額的;
(三)因違約按規定予以強制轉讓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況本市場認為有必要時。
第二十八條 對于采購方或銷售方貨款訂金不足造成的違約行為,本市場將對該采購方或銷售方進行提示、勸告,調整其貨款訂金額度,責成其限期、限量自行轉讓商品或由本市場強制轉讓其部分商品。由本市場強制轉讓的,具體轉讓時間由本市場決定。強制轉讓的價格通過市場購銷形成。本市場不負責避免或減少被強制轉讓商品所產生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當采購方或銷售方當天購銷可用資金小于零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時,受開市后因價格波動(浮盈或浮虧)導致購銷商貨款訂金賬戶可用資金發生變化的影響,本市場購銷系統自動判定是否執行強制轉讓。
第三十條 由于價格達到最大變動額度限制或其他原因導致有關訂貨的強制轉讓被迫延時完成時,購銷雙方須繼續對未能完成轉讓的訂貨量承擔責任或履行交付義務。
第八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三十一條 在購銷過程中,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市場可以宣布市場購銷進入異常情況,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地震、臺風、水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及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障、停電等不可預測或無法控制的突發事件導致購銷無法正常進行;
(二)購銷價格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在本市場采取調整漲跌幅度、提高預付貨款及按一定原則減少訂貨量等措施后,仍不能釋放風險的;
(三)有證據證明購銷商違反本市場購銷管理規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并且對本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
(四)本市場規定的其他情況。
出現上述異常情況時,本市場可以采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購銷、調整漲(跌)限幅、調整預付貨款額度、限制購銷權限、限制簽訂、限期轉讓、代為集中轉讓等緊急風險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條 本市場宣布市場購銷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前將予以公告。本市場因異常情況采取的相應措施造成購銷商的損失,本市場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九章 風險警示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市場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本市場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采取或同時采取要求購銷商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控制風險。
第三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場可以要求購銷商報告情況,或約見購銷商談話,提醒風險:
(一)購銷價格出現異常變動;
(二)購銷商購銷行為異常;
(三)購銷商訂貨量、資金變化異常;
(四)本市場接到的投訴涉及到購銷商的;
(五)購銷商涉嫌違規、涉及重大行政處罰、司法調查或訴訟或仲裁案件;
(六)本市場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場要求購銷商報告情況的,購銷商應當按照本市場要求的時間、內容和方式如實報告。
本市場實施談話提醒的,購銷商應當按照本市場要求的時間、地點和方式認真履行。
第三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場可以向全體購銷商發出風險提示函:
(一)國內外市場購銷出現異常變化;
(二)購銷商涉嫌違規、涉及行政處罰、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
(三)購銷商購銷存在較大風險;
(四)本市場認定的其他可能形成風險的情形。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修訂權歸青島北方化工品交易市場有限公司所有。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